苏州供应叉车租赁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份2005年3月5日试实施的《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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